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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適用活動
內容簡介
現今社會需要的不是放炮,是思考。
不是丟出問題,是要解決問題。
不能只看立場,而要問是非。
本書是陳瑞仁檢察官以其二十八年的實務經驗,對司法問題提出針砭之道。
他說:
如果我不是檢察官,我就不會深刻體認出被告人權與社會治安的深層衝突;如果我沒有進高檢署查黑中心特偵組,我就不會察覺到「愛台」與「愛國」,都有可能是被告最後的避風港。
檢察官之艱難,就在於如何在人權與治安中求得一平衡點,以及如何不受藍綠意識型態左右而忠於證據,忠於法律。
全書分兩部:
第一部〈法律與秩序〉,從檢察官的角度,探討法律與秩序之間的微妙關係。法律可以做為維護秩序的高壓手段,也可以用來拘束執法者的偵查與審判作為;法律可用來處罰罪犯,也可用來保障人權。檢察官每天面臨的最大挑戰,就是如何在維護秩序與保障人權間取得平衡點。
第二部〈司法改革〉,指出當一個公權力運作的結果一直讓人民不滿意時,不一定是制度出了問題,有可能只是人的問題。必須等到制度裡面的人再怎麼努力,還是沒辦法把事情做好時,才是制度需要改革的時候。
目錄
目錄
第一部 法律與秩序
第一篇 什麼時候構成搜索
一、合理的隱私期待
二、大麻種植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三、信號發射器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四、垃圾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五、跟監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六、電話通聯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第二篇 無票搜索
一、合法逮捕後的附帶搜索
二、附帶搜索的機械性
三、附帶搜索與保護性掃描
四、盤點搜索
五、緊急搜索
六、同意搜索的要件
七、 搜索同意權的行使
第三篇 有票搜索
一、破門與騙門(上)
二、破門與騙門(下)
三、搜索時之門外留置
四、搜索現場的封鎖
五、搜索時記者得否隨行採訪
六、搜索時得否對在場人上手銬
七、搜索票之執行
八、有票搜索的扣押
第四篇 警察盤查
一、相當理由與合理懷疑
二、警察盤查時的身分查驗
三、搜索現場的警察盤查
四、盤查時的警犬使用
五、警察盤查時能否拔槍
六、盤查時能否對逃逸者開槍
七、開槍或不開槍
第五篇 行政搜索
一、學校可以搜索學生書包嗎?(上)
二、學校可以搜索學生書包嗎?(中)
三、學校可以搜索學生書包嗎?(下)
四、主管可以搜索員工之辦公室嗎?
第六篇 正當程序下的偵查作為
一、訊問技巧與不當取供
二、單一指認並非當然違背程序
三、抓耙仔與陷害教唆
四、抓耙仔與違法搜索
五、抓耙仔與選任律師權
六、人犯接見時之監視錄音
七、辯護律師的拒證特權
八、律師接見被告時得否監錄
第七篇 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
一、訊問後的逮捕
二、嫌犯有儘快被逮捕權嗎?
三、起訴前羈押並未違憲
四、預防性羈押
五、重要證人的羈押
六、監所內有無新聞自由
第八篇 證據排除法則
一、實質證據與彈劾證據
二、彈劾證據的使用
三、私人違法蒐證的證據能力
四、私人違法蒐證的刑責
第九篇 法庭攻防
一、有罪判決的門檻
二、海盜抗辯
三、幽靈抗辯
四、證人的不自證己罪特權
五、臨死陳述的證據能力
第十篇 美國月亮
一、美國刑事偵查程序簡介
二、美國刑事審判程序簡介
三、克雷格網站凶殺案
四、科學辦案又一樁
五、九一一對自由主義的衝擊
六、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一)
七、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二)
八、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三)
九、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四)
第二部 司法改革
第一篇 昨日之怒
一、給我一根槓桿,我能移動整個地球
二、檢察官改革協會成立宣言
三、改革,才有說服力
四、對改善檢察官辦案環境之五項建議
五、西線無戰士
六、單兵作戰的包青天,辦得了案嗎?
七、檢察官改革協會成立一週年新聞稿
八、法務部長應知民心,檢察總長要善用兵
九、檢察官改革協會八十九年度票選推薦檢察總長說帖
十、慎選總長,保佑台灣
十一、願棄人間事,欲從赤松子遊耳
十二、最高檢特偵組不應是雜牌軍
十三、給檢察官的一封信
第二篇 刑訴改革路線之爭
一、「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全國」二字,根據何在?
二、 法律人最後的良心
三、 反對亂改是反改革嗎?
四、 錯亂的司改,倒楣的百姓
五、 刑訴一六一與一六三修正案是亂源條款
六、 在將檢察官逐出法院組織法之同時
七、 交互詰問可能引起的司法變革
八、 檢察官的三種臉譜
九、若未更好,何必改革 v. 若未改革,如何更好
十、司改豈可造就富人獨占正義市場
十一、十年舊案可以駁回起訴?
十二、甘蔗哪有雙頭甜?
十三、警方辦案品質是司法大河水源區的污染指數
十四、警察績效評比的七大惡果
第三篇 司法不能成為無牙老虎
一、二帖司法強心針
二、被告湮滅證據有罪嗎?
三、逃犯應否喪失上訴權
四、對證人能否限制出境
五、人民有向政府說謊的權利?
六、人頭戶所犯何罪?
七、線狀共犯與輪狀共犯
八、兩岸三通外之第四通
第四篇 對最高法院之批判
一、最高法院的羽毛筆革命
二、最高法院應勇於自為判決
三、最高法院如何製造更審案件
四、法官犯錯,檢察官負責?
五、一件荒腔走板的最高法院判決
六、檢察官們在吵些什麼?
第五篇 公平法院之追求
一、預審法官的設置
二、美國大法官任命程序簡介
三、大法官應有的中立性
四、司法官應有業務過失罪嗎?
五、美國的司法官民事豁免權
六、法官須要託管給民間團體才能奮發向上嗎?
七、法官的烙印
第六篇 法律倫理
一、法官生錯氣
二、法官講錯話
三、法官有言論自由嗎?
四、清而不明的法官
五、被關說的法官有吹哨子義務嗎?
六、史案的政治司法糾葛
七、史帝文斯所犯何罪
八、史帝文斯案大翻盤
九、美國聯邦檢察官的挫敗
十、檢察官的悲歌
十一、檢察官辦案十大禁忌
十二、偵查不公開的好處
十三、律師也應遵守偵查不公開
十四、律師的保密義務
第七篇 關說風波案的是與非
一、教訓總長與教育檢察官
二、總長凸槌,大樹倒楣
三、禁一案吃到飽,為關說鋪路?
四、檢察一體的帝王條款
五、調取電話通聯不應有過高門檻
六、別給檢察官撞牆條文
第一部 法律與秩序
第一篇 什麼時候構成搜索
一、合理的隱私期待
二、大麻種植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三、信號發射器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四、垃圾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五、跟監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六、電話通聯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第二篇 無票搜索
一、合法逮捕後的附帶搜索
二、附帶搜索的機械性
三、附帶搜索與保護性掃描
四、盤點搜索
五、緊急搜索
六、同意搜索的要件
七、 搜索同意權的行使
第三篇 有票搜索
一、破門與騙門(上)
二、破門與騙門(下)
三、搜索時之門外留置
四、搜索現場的封鎖
五、搜索時記者得否隨行採訪
六、搜索時得否對在場人上手銬
七、搜索票之執行
八、有票搜索的扣押
第四篇 警察盤查
一、相當理由與合理懷疑
二、警察盤查時的身分查驗
三、搜索現場的警察盤查
四、盤查時的警犬使用
五、警察盤查時能否拔槍
六、盤查時能否對逃逸者開槍
七、開槍或不開槍
第五篇 行政搜索
一、學校可以搜索學生書包嗎?(上)
二、學校可以搜索學生書包嗎?(中)
三、學校可以搜索學生書包嗎?(下)
四、主管可以搜索員工之辦公室嗎?
第六篇 正當程序下的偵查作為
一、訊問技巧與不當取供
二、單一指認並非當然違背程序
三、抓耙仔與陷害教唆
四、抓耙仔與違法搜索
五、抓耙仔與選任律師權
六、人犯接見時之監視錄音
七、辯護律師的拒證特權
八、律師接見被告時得否監錄
第七篇 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
一、訊問後的逮捕
二、嫌犯有儘快被逮捕權嗎?
三、起訴前羈押並未違憲
四、預防性羈押
五、重要證人的羈押
六、監所內有無新聞自由
第八篇 證據排除法則
一、實質證據與彈劾證據
二、彈劾證據的使用
三、私人違法蒐證的證據能力
四、私人違法蒐證的刑責
第九篇 法庭攻防
一、有罪判決的門檻
二、海盜抗辯
三、幽靈抗辯
四、證人的不自證己罪特權
五、臨死陳述的證據能力
第十篇 美國月亮
一、美國刑事偵查程序簡介
二、美國刑事審判程序簡介
三、克雷格網站凶殺案
四、科學辦案又一樁
五、九一一對自由主義的衝擊
六、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一)
七、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二)
八、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三)
九、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四)
第二部 司法改革
第一篇 昨日之怒
一、給我一根槓桿,我能移動整個地球
二、檢察官改革協會成立宣言
三、改革,才有說服力
四、對改善檢察官辦案環境之五項建議
五、西線無戰士
六、單兵作戰的包青天,辦得了案嗎?
七、檢察官改革協會成立一週年新聞稿
八、法務部長應知民心,檢察總長要善用兵
九、檢察官改革協會八十九年度票選推薦檢察總長說帖
十、慎選總長,保佑台灣
十一、願棄人間事,欲從赤松子遊耳
十二、最高檢特偵組不應是雜牌軍
十三、給檢察官的一封信
第二篇 刑訴改革路線之爭
一、「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全國」二字,根據何在?
二、 法律人最後的良心
三、 反對亂改是反改革嗎?
四、 錯亂的司改,倒楣的百姓
五、 刑訴一六一與一六三修正案是亂源條款
六、 在將檢察官逐出法院組織法之同時
七、 交互詰問可能引起的司法變革
八、 檢察官的三種臉譜
九、若未更好,何必改革 v. 若未改革,如何更好
十、司改豈可造就富人獨占正義市場
十一、十年舊案可以駁回起訴?
十二、甘蔗哪有雙頭甜?
十三、警方辦案品質是司法大河水源區的污染指數
十四、警察績效評比的七大惡果
第三篇 司法不能成為無牙老虎
一、二帖司法強心針
二、被告湮滅證據有罪嗎?
三、逃犯應否喪失上訴權
四、對證人能否限制出境
五、人民有向政府說謊的權利?
六、人頭戶所犯何罪?
七、線狀共犯與輪狀共犯
八、兩岸三通外之第四通
第四篇 對最高法院之批判
一、最高法院的羽毛筆革命
二、最高法院應勇於自為判決
三、最高法院如何製造更審案件
四、法官犯錯,檢察官負責?
五、一件荒腔走板的最高法院判決
六、檢察官們在吵些什麼?
第五篇 公平法院之追求
一、預審法官的設置
二、美國大法官任命程序簡介
三、大法官應有的中立性
四、司法官應有業務過失罪嗎?
五、美國的司法官民事豁免權
六、法官須要託管給民間團體才能奮發向上嗎?
七、法官的烙印
第六篇 法律倫理
一、法官生錯氣
二、法官講錯話
三、法官有言論自由嗎?
四、清而不明的法官
五、被關說的法官有吹哨子義務嗎?
六、史案的政治司法糾葛
七、史帝文斯所犯何罪
八、史帝文斯案大翻盤
九、美國聯邦檢察官的挫敗
十、檢察官的悲歌
十一、檢察官辦案十大禁忌
十二、偵查不公開的好處
十三、律師也應遵守偵查不公開
十四、律師的保密義務
第七篇 關說風波案的是與非
一、教訓總長與教育檢察官
二、總長凸槌,大樹倒楣
三、禁一案吃到飽,為關說鋪路?
四、檢察一體的帝王條款
五、調取電話通聯不應有過高門檻
六、別給檢察官撞牆條文
內文試閱
第七篇 關說風波案的是與非
細看關說風波案的修法過程,真令人憂心台灣是一個「只有立場,沒有是非」的社會。人們只能在「反馬挺王或挺馬反王」、「反黃挺曾或挺黃反曾」間做立場選擇,民眾所聽到的只是「水門事件」、「現代東廠」、「一票(案)吃到飽」等口號式的評論,沒人在乎真正的是非對錯。
為了立場,一向標榜人權的律師團體可以無視「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判決前就鐵口直斷特偵組是違法監聽;為了立場,立法院可以無視「利益衝突」法則,讓身涉爭議的立委本人公然在立法院質詢對造並提案修法;而部分學者也在「反馬挺王」的微妙情結下,刻意淡化關說之惡。我們原來冀望具有司法機關性質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能在社會激情中保持冷靜,查明真相,但結果二件決議書出爐,只有聳動標題,沒有實際真相。在此氛圍下,檢察總長個人的個案疏失被渲染成全體檢察官的長期錯誤,然後檢察官就莫名其妙的被集體繳械了。
◎教訓總長與教育檢察官
要達到司法改革效果,改一百個法條,不如淘汰一個司法官,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書,就是鍛造司法官人格最重要的基本教材。可惜的是,最近出爐的兩份檢評會決議書,只專注於教訓一個檢察總長,而放過教育全國一千兩百個檢察官的機會,實令人不解。
簡單來講,此兩份決議書應該清楚地告訴全體檢察官兩件事,一是檢察官在偵查刑事案件時發現高階檢察長官有關說案件之嫌時,應如何處理;一是檢察官在面對檢察長官「轉達」立法委員的關說時,應如何處理。但我們看到決議書後,對於為何重罰「辦關說」的檢察總長(送監察院,建議撤職),是半知半解。對於為何輕放「關說」的檢察長官(不送監察院,建議警告),則是完全不解。
所謂「半知半解」,是指檢評會建議剝奪黃世銘總長的檢察官身分,其理由除了「不應該報告總統」以外,到底有無包括「違法監聽」?檢評會決議書雖然標題下的是「違法浮濫監聽」,但仔細看內容,卻只是「監聽本案時聽到另外一件犯罪案件,未先行分案即跨案監聽。」然而實務上監聽販毒時聽到另犯賣槍,或監聽某甲犯罪時聽到某乙犯罪後,使用同一偵查案號繼續監聽者比比皆是。重點應在於每一個月「續監聽」時,有無在聲請書上載明涉嫌之新犯罪人與新犯罪事實,若有,法官又准許了,就不是所謂的「無票監聽」或「夾帶監聽」,有何違法浮濫可言?
決議書另一標題下的是「輕率監聽立法院總機」,但仔細看內容,卻是「誤聽」(誤以為該節費電話號碼是立法委員助理之手機號碼),並不是「故意」,而且根本沒聽到任何通話內容。在人頭手機氾濫的我國,檢警對手機號碼實際使用者之研判難免有誤,故重點應在於事先有無注意盡查證之能事。況且,縱使檢評會認定該誤聽須有人負責,何以除承辦檢察官外,連檢察長也要負責?此決議書是不是認為只要承辦檢察官對於監聽號碼有所誤判,其直屬檢察長就應撤職查辦?
最重要的是,本案外界一直質疑特偵組是否從數年前即對多數立法委員進行非法監聽並持續報告總統。檢評會對此點有無進行調查,結果又是如何?均未向國人交代。決議書應不同於新聞報導,不能只下標題,沒有內容。
關於「完全不解」部分,陳守煌檢察長一再辯稱其僅是在行使檢察一體的指揮權,並非關說案件。可是依據二○一一年七月立法院制訂的法官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檢察長官之指揮監督命令,涉及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法律之適用者,「其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陳檢察長如果真的是在正當行使檢察一體之指揮權,何以不留下書面以示負責?而林秀濤檢察官又何以未要求檢察長關於不上訴之「建議」應以書面為之?這種明顯違反法定程序的重大瑕疵,檢評會決議書竟然隻字不提。
決議書還有一段令人完全不解的論述:「除王○○院長係以個人身分就系爭柯○○案件向陳○○檢察長有所請求外,並無事證足以認定王○○院長有利用其立法院長之權勢或身分對陳○○檢察長施加壓力,不能遽謂陳○○檢察長有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什麼時候關說案件變成是要「施加壓力」了?拜託就不是關說了嗎?更何況沒有施加壓力就這麼配合民意代表,豈不更喪失檢察官應有的風骨與司法中立性?如果說黃總長因為面見總統就是不適任的檢察官,何以陳檢察長連監察院都不用移送?
對於辦關說者為何要重罰與關說者為何要輕放,如果不說清楚,全國檢察官就只能學到兩件事:第一,立法委員關說案件時若無施壓,就不是政治介入,不要大驚小怪。第二,監聽立法委員就是濫權輕率,不要惹火上身。檢評會除了教訓檢察總長外,到底想不想教育全國檢察官?
(2014/1/7發表)
〔後記〕
司法案件關說如果涉及金錢,是有可能變成刑事案件。被關說的法官或檢察官者如果收紅包,不論有無做出違背職務的行為,都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罪,而送紅包的關說者亦成立同條例的行賄罪,這二種罪都是可以合法監聽之重罪。所以對於關說案能不能上線監聽,就要看是否「有事實足認」有行賄與收賄罪之嫌疑,更具體而言,就是「有無事實足認涉及金錢之嫌疑」。
所以本件關說風波案,其監聽是否違法,重點應是特偵組於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向法官聲請擴線監聽時,到底有無查到「不明資金」?特偵組到底是憑什麼「事實」讓法官相信此件有涉及金錢之嫌?有無偽造證據矇騙法官?
但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出爐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議書,對此點竟未加以說明,反而以所謂「一案吃到飽」之理由,認定本件是違法監聽。
然以往實務在監聽時另發展到其他案件,都未另外分一件「他」字案,只在聲請監聽書另外分一個「續監」字號,等到要起訴或不起訴時,才正式簽分一個「偵」字號。監聽合不合法,怎可能與行政上的分案方式扯上關係?退一步言之,縱使未另外分一個案號是違法,那也在這次修法之後才是如此,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特偵組在兩年前未另外分案,亦無違法可言。
黃世銘總長的錯誤,如果依證據僅能認定在「後半段」發生,例如,執行監聽時未及早發現掛錯線、確定未涉及刑責時過早向總統報告、以記者會舉發關說案有失公平、提供過多的通訊監察內容給媒體、對於有無監聽立法院總機前後說詞不一危機處理不當等等,檢評會就應將懲戒事由限縮在「後半段」,而不是硬將「前半段」亦視為違法監聽,導致不少民眾繼續相信名嘴之指控,認為特偵組自始即對立法委員進行政治偵防監聽,全國檢察官也都是濫行監聽與濫調通聯紀錄,從而為立法院報復式修法鋪路,實令人痛心!
◎總長凸槌,大樹倒楣
黃世銘檢察總長查出關說案後面見總統報告案情,引發「九月政爭」,到底有無犯罪法院尚未查明,立法院已揮刀修改《監聽法》,但政黨協商結果,此刀卻是砍向製造紙漿的大樹,除了將原本聲請書與監聽票之用紙量增加數十倍以外,並無任何實質意義。
立法院向外界說此次修法最大成就是剷除以往「一票吃到飽」惡習,但此「一票吃到飽」到底指何?若是指法院准許針對嫌犯之一個號碼監聽後,檢警查出該人另有一個號碼,還是以同一張監聽票對該新號碼繼續監聽,那就是天大的污衊,因為檢警從來沒這麼做過,法官也不會允許,大家還是會另外向法院聲請一張載有該新號碼的監聽票。
若所謂「一票吃到飽」是指法院准許針對某一嫌犯監聽後,檢警查出另有一名共犯,還是以同一張監聽票針對該新嫌犯的電話繼續監聽,那也是天大污衊,因為檢警從來沒這麼做過,法官也不會允許,大家還是會另外向法院聲請一張載有該新嫌犯電話號碼的監聽票。
最後,如果所謂的「一票吃到飽」,是指檢警在前述二種情況下聲請監聽新號碼時,並未另外簽分一個「他」字案號,那就是事實,但這種做法應稱之為「一案吃到飽」,並非「一票吃到飽」。
那「一案吃到飽」是否就會違反人權呢?監聽票聲請書本來就有犯罪人一覽表與犯罪事實說明欄,所以將多人或多罪寫在同一聲請書,只要法官能夠清楚分辨,逐一審核,就不會造成違法的「夾帶監聽」。事實上檢察官的起訴書與法官的判決書,不也都是將同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一罪寫在一起嗎?難道這麼做全都違反人權嗎?
販毒案與電話詐欺案嫌犯動輒數十人以上,其電話號碼更是一人多機,每周數換。在新法所謂「一票一罪一人」之原則下,檢警就必須先寫簽呈分數十案號裝訂整卷,然後寫數十張聲請書,所有附件全部影印數十份,法官也是要寫數十張監聽票,這個月審票的法官與下個月審票的法官換人時,全部都要重來。幾個月下來,地球到底會多倒下多少棵大樹?
總長縱使犯錯,與全體檢警有何關係?與山中大樹又有何關係?
(2014/1/15發表)
〔後記〕
一票吃到飽這個名詞,非常容易讓民眾誤以為我國檢警可以用一張監聽票,從原來監聽對象一人無限擴張監聽到其所有親朋好友,但這只有在美國才有可能,我國根本不可能有此情形。
這種「一票吃到飽」的監聽票,在美國稱之為「遊走監聽」(roving wiretap),是針對毒販或黑社會組織成員每天換不同手機而由立法者設計出來的對策。原因是如果要求檢警每次在嫌犯換手機或通訊方式時,就要馬上回來向法官聲請另一張監聽票,根本緩不濟急,等檢警拿到新的監聽票時,嫌犯又換手機了。所以美國聯邦法在一九八八年修訂監聽法時,授權法官可以針對「人」而不是針對「號碼」核發監聽票。本來這種「遊走監聽票」是用在特殊刑案,所以對人權的侵犯範圍還不大,但到了九一一事件之後,二○○一年愛國者法案將此種監聽票擴展到反恐監聽,而且從「人」擴張到「對象」,所牽涉之人數才急速擴張致引起人權團體抗議。
但我國並沒有這種制度,在毒販頻換手機的情形下,我國檢警仍然每天疲於奔命在機房與法院之間,有新嫌犯或新號碼出現時,仍然另外緊急聲請一張監聽票。如今卻因為媒體誇大使用「一票吃到飽」之名詞,讓國內有人指稱一張監聽票等於監聽一百人,以這種「美國式」的計算方式評價我國實務,使人欲哭無淚,不知從何說起。
此外,修法期間國內有多位學者質疑我國監聽電話的號碼超過其他先進國家甚多。惟此問題須追究我國一案監聽多數號碼之案件之案由為何?若是毒品案件,則有其特別國情。我國人頭手機與大陸手機氾濫,尤其毒販更是一人多機,所以一個毒品案件監聽下來多達數百線是家常便飯。
總之,我國監聽案件是否過多,是可以檢討改進,但問題絕對不是出在一票吃到飽或一案吃到飽。這次監聽修法關於強制分案部分,真的是無的放矢,朝空中胡亂放箭。
細看關說風波案的修法過程,真令人憂心台灣是一個「只有立場,沒有是非」的社會。人們只能在「反馬挺王或挺馬反王」、「反黃挺曾或挺黃反曾」間做立場選擇,民眾所聽到的只是「水門事件」、「現代東廠」、「一票(案)吃到飽」等口號式的評論,沒人在乎真正的是非對錯。
為了立場,一向標榜人權的律師團體可以無視「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判決前就鐵口直斷特偵組是違法監聽;為了立場,立法院可以無視「利益衝突」法則,讓身涉爭議的立委本人公然在立法院質詢對造並提案修法;而部分學者也在「反馬挺王」的微妙情結下,刻意淡化關說之惡。我們原來冀望具有司法機關性質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能在社會激情中保持冷靜,查明真相,但結果二件決議書出爐,只有聳動標題,沒有實際真相。在此氛圍下,檢察總長個人的個案疏失被渲染成全體檢察官的長期錯誤,然後檢察官就莫名其妙的被集體繳械了。
◎教訓總長與教育檢察官
要達到司法改革效果,改一百個法條,不如淘汰一個司法官,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書,就是鍛造司法官人格最重要的基本教材。可惜的是,最近出爐的兩份檢評會決議書,只專注於教訓一個檢察總長,而放過教育全國一千兩百個檢察官的機會,實令人不解。
簡單來講,此兩份決議書應該清楚地告訴全體檢察官兩件事,一是檢察官在偵查刑事案件時發現高階檢察長官有關說案件之嫌時,應如何處理;一是檢察官在面對檢察長官「轉達」立法委員的關說時,應如何處理。但我們看到決議書後,對於為何重罰「辦關說」的檢察總長(送監察院,建議撤職),是半知半解。對於為何輕放「關說」的檢察長官(不送監察院,建議警告),則是完全不解。
所謂「半知半解」,是指檢評會建議剝奪黃世銘總長的檢察官身分,其理由除了「不應該報告總統」以外,到底有無包括「違法監聽」?檢評會決議書雖然標題下的是「違法浮濫監聽」,但仔細看內容,卻只是「監聽本案時聽到另外一件犯罪案件,未先行分案即跨案監聽。」然而實務上監聽販毒時聽到另犯賣槍,或監聽某甲犯罪時聽到某乙犯罪後,使用同一偵查案號繼續監聽者比比皆是。重點應在於每一個月「續監聽」時,有無在聲請書上載明涉嫌之新犯罪人與新犯罪事實,若有,法官又准許了,就不是所謂的「無票監聽」或「夾帶監聽」,有何違法浮濫可言?
決議書另一標題下的是「輕率監聽立法院總機」,但仔細看內容,卻是「誤聽」(誤以為該節費電話號碼是立法委員助理之手機號碼),並不是「故意」,而且根本沒聽到任何通話內容。在人頭手機氾濫的我國,檢警對手機號碼實際使用者之研判難免有誤,故重點應在於事先有無注意盡查證之能事。況且,縱使檢評會認定該誤聽須有人負責,何以除承辦檢察官外,連檢察長也要負責?此決議書是不是認為只要承辦檢察官對於監聽號碼有所誤判,其直屬檢察長就應撤職查辦?
最重要的是,本案外界一直質疑特偵組是否從數年前即對多數立法委員進行非法監聽並持續報告總統。檢評會對此點有無進行調查,結果又是如何?均未向國人交代。決議書應不同於新聞報導,不能只下標題,沒有內容。
關於「完全不解」部分,陳守煌檢察長一再辯稱其僅是在行使檢察一體的指揮權,並非關說案件。可是依據二○一一年七月立法院制訂的法官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檢察長官之指揮監督命令,涉及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法律之適用者,「其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陳檢察長如果真的是在正當行使檢察一體之指揮權,何以不留下書面以示負責?而林秀濤檢察官又何以未要求檢察長關於不上訴之「建議」應以書面為之?這種明顯違反法定程序的重大瑕疵,檢評會決議書竟然隻字不提。
決議書還有一段令人完全不解的論述:「除王○○院長係以個人身分就系爭柯○○案件向陳○○檢察長有所請求外,並無事證足以認定王○○院長有利用其立法院長之權勢或身分對陳○○檢察長施加壓力,不能遽謂陳○○檢察長有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什麼時候關說案件變成是要「施加壓力」了?拜託就不是關說了嗎?更何況沒有施加壓力就這麼配合民意代表,豈不更喪失檢察官應有的風骨與司法中立性?如果說黃總長因為面見總統就是不適任的檢察官,何以陳檢察長連監察院都不用移送?
對於辦關說者為何要重罰與關說者為何要輕放,如果不說清楚,全國檢察官就只能學到兩件事:第一,立法委員關說案件時若無施壓,就不是政治介入,不要大驚小怪。第二,監聽立法委員就是濫權輕率,不要惹火上身。檢評會除了教訓檢察總長外,到底想不想教育全國檢察官?
(2014/1/7發表)
〔後記〕
司法案件關說如果涉及金錢,是有可能變成刑事案件。被關說的法官或檢察官者如果收紅包,不論有無做出違背職務的行為,都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罪,而送紅包的關說者亦成立同條例的行賄罪,這二種罪都是可以合法監聽之重罪。所以對於關說案能不能上線監聽,就要看是否「有事實足認」有行賄與收賄罪之嫌疑,更具體而言,就是「有無事實足認涉及金錢之嫌疑」。
所以本件關說風波案,其監聽是否違法,重點應是特偵組於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向法官聲請擴線監聽時,到底有無查到「不明資金」?特偵組到底是憑什麼「事實」讓法官相信此件有涉及金錢之嫌?有無偽造證據矇騙法官?
但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出爐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議書,對此點竟未加以說明,反而以所謂「一案吃到飽」之理由,認定本件是違法監聽。
然以往實務在監聽時另發展到其他案件,都未另外分一件「他」字案,只在聲請監聽書另外分一個「續監」字號,等到要起訴或不起訴時,才正式簽分一個「偵」字號。監聽合不合法,怎可能與行政上的分案方式扯上關係?退一步言之,縱使未另外分一個案號是違法,那也在這次修法之後才是如此,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特偵組在兩年前未另外分案,亦無違法可言。
黃世銘總長的錯誤,如果依證據僅能認定在「後半段」發生,例如,執行監聽時未及早發現掛錯線、確定未涉及刑責時過早向總統報告、以記者會舉發關說案有失公平、提供過多的通訊監察內容給媒體、對於有無監聽立法院總機前後說詞不一危機處理不當等等,檢評會就應將懲戒事由限縮在「後半段」,而不是硬將「前半段」亦視為違法監聽,導致不少民眾繼續相信名嘴之指控,認為特偵組自始即對立法委員進行政治偵防監聽,全國檢察官也都是濫行監聽與濫調通聯紀錄,從而為立法院報復式修法鋪路,實令人痛心!
◎總長凸槌,大樹倒楣
黃世銘檢察總長查出關說案後面見總統報告案情,引發「九月政爭」,到底有無犯罪法院尚未查明,立法院已揮刀修改《監聽法》,但政黨協商結果,此刀卻是砍向製造紙漿的大樹,除了將原本聲請書與監聽票之用紙量增加數十倍以外,並無任何實質意義。
立法院向外界說此次修法最大成就是剷除以往「一票吃到飽」惡習,但此「一票吃到飽」到底指何?若是指法院准許針對嫌犯之一個號碼監聽後,檢警查出該人另有一個號碼,還是以同一張監聽票對該新號碼繼續監聽,那就是天大的污衊,因為檢警從來沒這麼做過,法官也不會允許,大家還是會另外向法院聲請一張載有該新號碼的監聽票。
若所謂「一票吃到飽」是指法院准許針對某一嫌犯監聽後,檢警查出另有一名共犯,還是以同一張監聽票針對該新嫌犯的電話繼續監聽,那也是天大污衊,因為檢警從來沒這麼做過,法官也不會允許,大家還是會另外向法院聲請一張載有該新嫌犯電話號碼的監聽票。
最後,如果所謂的「一票吃到飽」,是指檢警在前述二種情況下聲請監聽新號碼時,並未另外簽分一個「他」字案號,那就是事實,但這種做法應稱之為「一案吃到飽」,並非「一票吃到飽」。
那「一案吃到飽」是否就會違反人權呢?監聽票聲請書本來就有犯罪人一覽表與犯罪事實說明欄,所以將多人或多罪寫在同一聲請書,只要法官能夠清楚分辨,逐一審核,就不會造成違法的「夾帶監聽」。事實上檢察官的起訴書與法官的判決書,不也都是將同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一罪寫在一起嗎?難道這麼做全都違反人權嗎?
販毒案與電話詐欺案嫌犯動輒數十人以上,其電話號碼更是一人多機,每周數換。在新法所謂「一票一罪一人」之原則下,檢警就必須先寫簽呈分數十案號裝訂整卷,然後寫數十張聲請書,所有附件全部影印數十份,法官也是要寫數十張監聽票,這個月審票的法官與下個月審票的法官換人時,全部都要重來。幾個月下來,地球到底會多倒下多少棵大樹?
總長縱使犯錯,與全體檢警有何關係?與山中大樹又有何關係?
(2014/1/15發表)
〔後記〕
一票吃到飽這個名詞,非常容易讓民眾誤以為我國檢警可以用一張監聽票,從原來監聽對象一人無限擴張監聽到其所有親朋好友,但這只有在美國才有可能,我國根本不可能有此情形。
這種「一票吃到飽」的監聽票,在美國稱之為「遊走監聽」(roving wiretap),是針對毒販或黑社會組織成員每天換不同手機而由立法者設計出來的對策。原因是如果要求檢警每次在嫌犯換手機或通訊方式時,就要馬上回來向法官聲請另一張監聽票,根本緩不濟急,等檢警拿到新的監聽票時,嫌犯又換手機了。所以美國聯邦法在一九八八年修訂監聽法時,授權法官可以針對「人」而不是針對「號碼」核發監聽票。本來這種「遊走監聽票」是用在特殊刑案,所以對人權的侵犯範圍還不大,但到了九一一事件之後,二○○一年愛國者法案將此種監聽票擴展到反恐監聽,而且從「人」擴張到「對象」,所牽涉之人數才急速擴張致引起人權團體抗議。
但我國並沒有這種制度,在毒販頻換手機的情形下,我國檢警仍然每天疲於奔命在機房與法院之間,有新嫌犯或新號碼出現時,仍然另外緊急聲請一張監聽票。如今卻因為媒體誇大使用「一票吃到飽」之名詞,讓國內有人指稱一張監聽票等於監聽一百人,以這種「美國式」的計算方式評價我國實務,使人欲哭無淚,不知從何說起。
此外,修法期間國內有多位學者質疑我國監聽電話的號碼超過其他先進國家甚多。惟此問題須追究我國一案監聽多數號碼之案件之案由為何?若是毒品案件,則有其特別國情。我國人頭手機與大陸手機氾濫,尤其毒販更是一人多機,所以一個毒品案件監聽下來多達數百線是家常便飯。
總之,我國監聽案件是否過多,是可以檢討改進,但問題絕對不是出在一票吃到飽或一案吃到飽。這次監聽修法關於強制分案部分,真的是無的放矢,朝空中胡亂放箭。
延伸內容
福爾摩斯的搜索與問案──兼序陳瑞仁檢察官的新書《執法所思》
◎文/詹宏志(本文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年輕的時候,我們同樣理著平頭、穿著制服,看起來何等相似;四十年後回頭望去,我們的人生際遇又何其不同,如今已變得不同行也不同命。高中時期,我和一群同年紀的少年在台中一中就讀,那是個封閉苦悶的年代,我們又都是那個以理工或醫科為主流的男校當中的「非主流」;也許因為這種被忽視或歧視的邊緣地位,反倒造就了我們相濡以沫的親密友誼。不久之後我們面臨大考,考試結果難免有的人幸運,有的人不幸,我們就跟著考試結果和填寫志願而勞燕分飛,從此人生際遇就分歧了。大學讀書時有人讀商、有人讀法、有人選擇從史或從文,日後的出路卻各自不同;有人當了老師,有人當了警察,有人去辦雜誌,有人去種蘭花,有人入閣,有人入獄,有人成了總經理,有人就當了檢察官……
我的高中同學當中,就有一位終身辦案不懈,堅持自守,成了舉國知名的檢察官,也是我們同學當中最令人佩服、令人感到驕傲的人物,他就是那位偵辦國務機要費弊案的高等檢察署查黑中心的檢察官陳瑞仁,也就是他豎立了台灣的司法里程碑,破天荒當著國家元首的面說出以下的句子:「總統先生,您可能涉及偽造文書和貪污罪,您要不要在詢問時請辯護律師在場?」
辦案及於國家元首,並將卸任後的總統起訴,這可能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精神體現;但這不一定是最受歡迎的案子,因為政治上的狂熱支持者有時反倒不相信司法上的獨立努力,他們總是更相信他們想相信的,不管你的最終判斷為何,你都將得罪某一部分的國人,而「陰謀論者」自然也會把你歸類到另種詭異的情節當中。
所幸路遙知馬力,用更長的「時間度量衡」來看,我們終究會看到比較對的那個人;我的同學陳瑞仁也很爭氣,他沒有太多弱點或把柄可供他人抹黑或攻擊。二○一二年總統大選時,民進黨副總統候選人蘇嘉全被爆料建有豪華農舍,他打牽連戰術說:「陳瑞仁也有豪華農舍。」並且大聲喊冤說:「檢察官可以,為什麼公務員不可以?」大批記者循線趕到新竹橫山鄉的現場,發現陳瑞仁的農舍真的是僅有十三坪、用來放置農具的簡陋鐵皮屋,而且還依法做了登記,人格高下,一下子把蘇嘉全給比下去了。
屢次承辦世紀大案的檢察官陳瑞仁,並未因此跳在媒體聚光燈前,大談他的英雄式辦案經過;相反的,大部分時候他都低調而沉默,除了在法律書狀與法學論述中表達看法,他不曾露臉於八卦式的談話節目之中,也不曾出現在激情的政治運動的現場。所以,當陳瑞仁把書稿推到我面前說,就由你來為我寫篇序吧,我還真的大感意外。
即使這是一本讓我讀得津津有味的有趣之書,但一開始我還不肯就範,掙扎抗辯說:「為什麼是我?我又不懂你們檢察官的專業。」陳瑞仁露出我們年輕時熟悉的頑皮笑容:「因為當今報考司法官的學生,有一半是讀你編輯的推理小說而來的。」這句話一方面是恭維之詞,一方面也可能是突破心防、技巧取供的「口頭耍詐」。但嚮往推理小說中神探打擊犯罪的正義得勝,因而願意投身司法調查工作的志業,聽起來似乎也是可信的邏輯。
這是一本看得出他平日用功的書,前半部討論的是辦案人員的技藝與分際,後半部討論的是台灣的司法改革。司法改革部分極可能是國人關注的題目,其中還包括了「立法院長司法關說風波案」的評議,讀來也很發人深省。但我更感興味的則是前半部,那是關於辦案者如何搜索、盤查與問案的各種討論,兼顧理論與實務,又要在有效破案與保障人權當中取得平衡,那都是非常有趣的知識,喜歡推理小說的讀者一定會找到對照的樂趣。
書中討論從「什麼時候構成搜索」開始講起,辦案人員為了了解案情、取得證據,有時候必須做「積極的」取得事實或物證的行動,當這些行動或作為侵犯到人民「合理的隱私期待」時,那就構成了「搜索」,這搜索行為就受到各種法律的約束與規範。你把私人物品放在辦公桌的抽屜中,放在居家的臥室裡,或者放在個人的皮包裡,這都說明了你對這些東西有「合理的隱私期待」,除非滿足一定條件(例如法官發的搜索票),否則不能強行侵犯;但如果你把物品放在招呼客人的茶几之上,把衣物晾在肉眼可見的陽台之上,或者佩帶在衣服外面,就不能主張這是「合理的隱私期待」(因為這種隱私期待在客觀上是不合理的)。
辦案人員從事搜索時,又有某些法律允許的無票搜索之例外情形,包括了附帶搜索、緊急搜索與同意搜索;即使是有票搜索,警察要如何進入搜索場所(如果嫌犯拒不應門)、如何處理屋外嫌犯或屋內其他在場之人、如何扣押證物等。作者從實務上出發,討論各種可能情形,並舉出實例(不少是曾經轟動一時的司法案件),做成生動有趣的列舉與排比,讓讀者很快掌握其中執法與人權之間的微妙平衡。我不能再舉更多例子了,這樣也會破壞讀者閱讀本文的樂趣;這本書對司法人員當然是增進理論與實務知識的機會,但對一般讀者而言,不僅得到「防身」的法律知識,還將使你以後讀推理小說或觀賞警匪電影、電視片,都有全新的視野與眼光。
對我這位推理迷來說,我馬上想到在《福爾摩斯辦案記》(Adventures of Sherlock Holmes, 1892)裡的〈紅髮俱樂部〉(The Red-Headed League)一案,福爾摩斯和華生醫師搭乘地鐵來到愛德思門站(Aldersgate),福爾摩斯去敲店舖的門佯裝問路,騙出了一位年輕人開門;隨後華生醫師說:「很明顯的……我確信你的問路目的只是想要看看他。」福爾摩斯出人意表地說:「不是看他。」
「那你看什麼?」
「看他長褲的膝蓋部位。」
現在我知道了,福爾摩斯為了確定心中假設來到嫌犯所在之地,用「騙門」的方式誘使嫌犯打開門;當嫌犯「主動」打開大門之時,他的全身衣著都將暴露在世人眼前(包括他長褲的膝蓋部位),他已無「合理的隱私期待」,未來在法庭上,他或他的律師將無法主張辦案者進行「非法搜索」,不能做為犯罪的證據。當然,私家偵探福爾摩斯並不俱備公務員身分,而「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應」,不過這是另一個問題,你可以在本書的第一四五頁,讀到相關的討論。
◎文/詹宏志(本文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年輕的時候,我們同樣理著平頭、穿著制服,看起來何等相似;四十年後回頭望去,我們的人生際遇又何其不同,如今已變得不同行也不同命。高中時期,我和一群同年紀的少年在台中一中就讀,那是個封閉苦悶的年代,我們又都是那個以理工或醫科為主流的男校當中的「非主流」;也許因為這種被忽視或歧視的邊緣地位,反倒造就了我們相濡以沫的親密友誼。不久之後我們面臨大考,考試結果難免有的人幸運,有的人不幸,我們就跟著考試結果和填寫志願而勞燕分飛,從此人生際遇就分歧了。大學讀書時有人讀商、有人讀法、有人選擇從史或從文,日後的出路卻各自不同;有人當了老師,有人當了警察,有人去辦雜誌,有人去種蘭花,有人入閣,有人入獄,有人成了總經理,有人就當了檢察官……
我的高中同學當中,就有一位終身辦案不懈,堅持自守,成了舉國知名的檢察官,也是我們同學當中最令人佩服、令人感到驕傲的人物,他就是那位偵辦國務機要費弊案的高等檢察署查黑中心的檢察官陳瑞仁,也就是他豎立了台灣的司法里程碑,破天荒當著國家元首的面說出以下的句子:「總統先生,您可能涉及偽造文書和貪污罪,您要不要在詢問時請辯護律師在場?」
辦案及於國家元首,並將卸任後的總統起訴,這可能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精神體現;但這不一定是最受歡迎的案子,因為政治上的狂熱支持者有時反倒不相信司法上的獨立努力,他們總是更相信他們想相信的,不管你的最終判斷為何,你都將得罪某一部分的國人,而「陰謀論者」自然也會把你歸類到另種詭異的情節當中。
所幸路遙知馬力,用更長的「時間度量衡」來看,我們終究會看到比較對的那個人;我的同學陳瑞仁也很爭氣,他沒有太多弱點或把柄可供他人抹黑或攻擊。二○一二年總統大選時,民進黨副總統候選人蘇嘉全被爆料建有豪華農舍,他打牽連戰術說:「陳瑞仁也有豪華農舍。」並且大聲喊冤說:「檢察官可以,為什麼公務員不可以?」大批記者循線趕到新竹橫山鄉的現場,發現陳瑞仁的農舍真的是僅有十三坪、用來放置農具的簡陋鐵皮屋,而且還依法做了登記,人格高下,一下子把蘇嘉全給比下去了。
屢次承辦世紀大案的檢察官陳瑞仁,並未因此跳在媒體聚光燈前,大談他的英雄式辦案經過;相反的,大部分時候他都低調而沉默,除了在法律書狀與法學論述中表達看法,他不曾露臉於八卦式的談話節目之中,也不曾出現在激情的政治運動的現場。所以,當陳瑞仁把書稿推到我面前說,就由你來為我寫篇序吧,我還真的大感意外。
即使這是一本讓我讀得津津有味的有趣之書,但一開始我還不肯就範,掙扎抗辯說:「為什麼是我?我又不懂你們檢察官的專業。」陳瑞仁露出我們年輕時熟悉的頑皮笑容:「因為當今報考司法官的學生,有一半是讀你編輯的推理小說而來的。」這句話一方面是恭維之詞,一方面也可能是突破心防、技巧取供的「口頭耍詐」。但嚮往推理小說中神探打擊犯罪的正義得勝,因而願意投身司法調查工作的志業,聽起來似乎也是可信的邏輯。
這是一本看得出他平日用功的書,前半部討論的是辦案人員的技藝與分際,後半部討論的是台灣的司法改革。司法改革部分極可能是國人關注的題目,其中還包括了「立法院長司法關說風波案」的評議,讀來也很發人深省。但我更感興味的則是前半部,那是關於辦案者如何搜索、盤查與問案的各種討論,兼顧理論與實務,又要在有效破案與保障人權當中取得平衡,那都是非常有趣的知識,喜歡推理小說的讀者一定會找到對照的樂趣。
書中討論從「什麼時候構成搜索」開始講起,辦案人員為了了解案情、取得證據,有時候必須做「積極的」取得事實或物證的行動,當這些行動或作為侵犯到人民「合理的隱私期待」時,那就構成了「搜索」,這搜索行為就受到各種法律的約束與規範。你把私人物品放在辦公桌的抽屜中,放在居家的臥室裡,或者放在個人的皮包裡,這都說明了你對這些東西有「合理的隱私期待」,除非滿足一定條件(例如法官發的搜索票),否則不能強行侵犯;但如果你把物品放在招呼客人的茶几之上,把衣物晾在肉眼可見的陽台之上,或者佩帶在衣服外面,就不能主張這是「合理的隱私期待」(因為這種隱私期待在客觀上是不合理的)。
辦案人員從事搜索時,又有某些法律允許的無票搜索之例外情形,包括了附帶搜索、緊急搜索與同意搜索;即使是有票搜索,警察要如何進入搜索場所(如果嫌犯拒不應門)、如何處理屋外嫌犯或屋內其他在場之人、如何扣押證物等。作者從實務上出發,討論各種可能情形,並舉出實例(不少是曾經轟動一時的司法案件),做成生動有趣的列舉與排比,讓讀者很快掌握其中執法與人權之間的微妙平衡。我不能再舉更多例子了,這樣也會破壞讀者閱讀本文的樂趣;這本書對司法人員當然是增進理論與實務知識的機會,但對一般讀者而言,不僅得到「防身」的法律知識,還將使你以後讀推理小說或觀賞警匪電影、電視片,都有全新的視野與眼光。
對我這位推理迷來說,我馬上想到在《福爾摩斯辦案記》(Adventures of Sherlock Holmes, 1892)裡的〈紅髮俱樂部〉(The Red-Headed League)一案,福爾摩斯和華生醫師搭乘地鐵來到愛德思門站(Aldersgate),福爾摩斯去敲店舖的門佯裝問路,騙出了一位年輕人開門;隨後華生醫師說:「很明顯的……我確信你的問路目的只是想要看看他。」福爾摩斯出人意表地說:「不是看他。」
「那你看什麼?」
「看他長褲的膝蓋部位。」
現在我知道了,福爾摩斯為了確定心中假設來到嫌犯所在之地,用「騙門」的方式誘使嫌犯打開門;當嫌犯「主動」打開大門之時,他的全身衣著都將暴露在世人眼前(包括他長褲的膝蓋部位),他已無「合理的隱私期待」,未來在法庭上,他或他的律師將無法主張辦案者進行「非法搜索」,不能做為犯罪的證據。當然,私家偵探福爾摩斯並不俱備公務員身分,而「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應」,不過這是另一個問題,你可以在本書的第一四五頁,讀到相關的討論。
他走了一條跟所有檢察官不一樣的路
◎文/王金壽(本文作者為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暨政治經濟學研究所教授/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系合聘教授)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我來到台北市館前路的高檢署查緝黑金中心。它的大門就是一個一般的鐵門,沒有仔細注意的話,根本不會發現這個單位。當時的我正在為博士論文收集田野資料。我的博士論文其中一章討論司法改革對國民黨侍從體系的影響。對於司改這樣重要的題目,我原本以為應該有許多現成的研究,但那時候幾乎沒有任何關於司改的研究,我只好一一地去訪問司法改革的參與者。來查緝黑金中心之前,已經有多位受訪的法官跟檢察官跟我強調這位受訪者有多重要,但是他對我而言,幾乎是一張白紙。
跟這位受訪者碰面後,他簡單地先帶我逛一下查緝黑金中心。接著,我簡單地說明我的研究以及要訪問的重點。這位受訪者顯然不太願意講他自己的事,他一直重複講著哪些檢察體系前輩作出了什麼樣的努力和犧牲。這時候,已經到了吃晚飯時間,他顯然沒有意思要請我吃飯,並拿出了便宜的菜餔餅請我吃。這些菜餔餅顯然無法填飽我的肚子,只好告退。我要過了很久之後才知道,那一天的菜餔餅可能就是他的晚餐,而當晚又是他經常整夜加班、睡在辦公室的其中一個夜晚而已。這位檢察官就是陳瑞仁。
陳瑞仁走了一條跟所有檢察官不一樣的路。當別人選擇大都會地檢署為司法官訓練所結訓之後分發第一志願時,他自己選擇了到台東地檢署。當別人退出司法體制希望以政治改革為優先目的、或是改當律師在民間進行司法改革時,他留下來繼續當檢察官。當別人被拔升為主任檢察官時,他與一群年輕的檢察官成立了檢察官改革協會,對抗法務部、進行改革。當別人努力爭取當檢察長時,他婉拒了檢察長職位、從高檢署回到地檢署當一名檢察官。
或許很多人會認為陳瑞仁最值得稱頌的事蹟是偵辦國務機要費案,起訴了當時的第一夫人吳淑珍女士。但我認為他帶領基層年輕檢察官所進行十幾年的司法改革與抗爭,遠比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更來得重要。體制內改革者的處境,遠比體制外的改革者處境來得艱辛許多。在體制內當一名異議份子或改革者,經常得面對許多的打壓與質疑,來自統治者或佔據檢察高階位置者的打壓,自不待言。由於這些異議份子經常揭露檢察體系內部的醜聞,更會因此遭到同事的排擠。而身為司法體制一員,他們同時也面臨民間社會團體對於司法體制的質疑與攻擊。
陳瑞仁這一本文集代表著台灣基層有改革意識的檢察官,在過去十幾年來的改革運動的歷史與反省。它不僅記錄過去改革運動的歷史軌跡,也記錄著這些運動的挫折與失敗。這些理念堅持與改革歷史讓我們看到了這群人奮戰過程、反映了當時環境的光明與黑暗,也彰顯了他們對司法天職的承擔與盡責,以及改革運動所面臨的困境。他們曾為台灣的檢察改革作出了不少貢獻,也完成了一定程度的成果,同時他們也在困頓中迷惘,在失敗時落淚。這些文章沒有高調的理論,卻是有辦案第一線檢察官的掙扎與堅持。
在所有的掌聲、讚揚與謾罵、攻擊都過了之後,陳瑞仁實踐他的諾言,作為第一個自高檢署自願「降調」到地檢署的檢察官。二○一二年三月八日,我因為國科會研究計畫與學生到新竹地檢署訪問陳鋕銘檢察官。新竹地檢署對於台灣的檢察改革有其歷史地位,高新武檢察官對於檢察改革所開的第一槍,就在新竹地檢署;檢改會當年成立時,也在新竹。陳鋕銘帶我們去跟他口中的陳老師打招呼,那時已經晚上七點多了,陳瑞仁還在加班尚未吃晚餐。等到我們訪問結束,九點多要離開時,我們去跟他告別,他已經回家用完餐再回到辦公室了。離開時,幾乎所有新竹地檢署的辦公室都是暗的。對於陳瑞仁,這個夜晚才剛要開始。
◎文/王金壽(本文作者為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暨政治經濟學研究所教授/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系合聘教授)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我來到台北市館前路的高檢署查緝黑金中心。它的大門就是一個一般的鐵門,沒有仔細注意的話,根本不會發現這個單位。當時的我正在為博士論文收集田野資料。我的博士論文其中一章討論司法改革對國民黨侍從體系的影響。對於司改這樣重要的題目,我原本以為應該有許多現成的研究,但那時候幾乎沒有任何關於司改的研究,我只好一一地去訪問司法改革的參與者。來查緝黑金中心之前,已經有多位受訪的法官跟檢察官跟我強調這位受訪者有多重要,但是他對我而言,幾乎是一張白紙。
跟這位受訪者碰面後,他簡單地先帶我逛一下查緝黑金中心。接著,我簡單地說明我的研究以及要訪問的重點。這位受訪者顯然不太願意講他自己的事,他一直重複講著哪些檢察體系前輩作出了什麼樣的努力和犧牲。這時候,已經到了吃晚飯時間,他顯然沒有意思要請我吃飯,並拿出了便宜的菜餔餅請我吃。這些菜餔餅顯然無法填飽我的肚子,只好告退。我要過了很久之後才知道,那一天的菜餔餅可能就是他的晚餐,而當晚又是他經常整夜加班、睡在辦公室的其中一個夜晚而已。這位檢察官就是陳瑞仁。
陳瑞仁走了一條跟所有檢察官不一樣的路。當別人選擇大都會地檢署為司法官訓練所結訓之後分發第一志願時,他自己選擇了到台東地檢署。當別人退出司法體制希望以政治改革為優先目的、或是改當律師在民間進行司法改革時,他留下來繼續當檢察官。當別人被拔升為主任檢察官時,他與一群年輕的檢察官成立了檢察官改革協會,對抗法務部、進行改革。當別人努力爭取當檢察長時,他婉拒了檢察長職位、從高檢署回到地檢署當一名檢察官。
或許很多人會認為陳瑞仁最值得稱頌的事蹟是偵辦國務機要費案,起訴了當時的第一夫人吳淑珍女士。但我認為他帶領基層年輕檢察官所進行十幾年的司法改革與抗爭,遠比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更來得重要。體制內改革者的處境,遠比體制外的改革者處境來得艱辛許多。在體制內當一名異議份子或改革者,經常得面對許多的打壓與質疑,來自統治者或佔據檢察高階位置者的打壓,自不待言。由於這些異議份子經常揭露檢察體系內部的醜聞,更會因此遭到同事的排擠。而身為司法體制一員,他們同時也面臨民間社會團體對於司法體制的質疑與攻擊。
陳瑞仁這一本文集代表著台灣基層有改革意識的檢察官,在過去十幾年來的改革運動的歷史與反省。它不僅記錄過去改革運動的歷史軌跡,也記錄著這些運動的挫折與失敗。這些理念堅持與改革歷史讓我們看到了這群人奮戰過程、反映了當時環境的光明與黑暗,也彰顯了他們對司法天職的承擔與盡責,以及改革運動所面臨的困境。他們曾為台灣的檢察改革作出了不少貢獻,也完成了一定程度的成果,同時他們也在困頓中迷惘,在失敗時落淚。這些文章沒有高調的理論,卻是有辦案第一線檢察官的掙扎與堅持。
在所有的掌聲、讚揚與謾罵、攻擊都過了之後,陳瑞仁實踐他的諾言,作為第一個自高檢署自願「降調」到地檢署的檢察官。二○一二年三月八日,我因為國科會研究計畫與學生到新竹地檢署訪問陳鋕銘檢察官。新竹地檢署對於台灣的檢察改革有其歷史地位,高新武檢察官對於檢察改革所開的第一槍,就在新竹地檢署;檢改會當年成立時,也在新竹。陳鋕銘帶我們去跟他口中的陳老師打招呼,那時已經晚上七點多了,陳瑞仁還在加班尚未吃晚餐。等到我們訪問結束,九點多要離開時,我們去跟他告別,他已經回家用完餐再回到辦公室了。離開時,幾乎所有新竹地檢署的辦公室都是暗的。對於陳瑞仁,這個夜晚才剛要開始。
作者資料
陳瑞仁
一九五六生 南投縣竹山鎮人 雲林國小(南投縣竹山鎮) 廣興國小(南投縣鹿谷鄉) 台中國小 東峰國中(台中市) 台中一中 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預官三十二期第二梯次 海軍第三軍區軍法書記官 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二十三期 台東地檢署檢察官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律學院碩士(LL.M.1992-1993) 司法官訓練所第三十三期與三十四期導師 檢察官改革協會發起人兼發言人 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特偵組檢察官 金門高分檢檢察官 高檢署檢察官 司法官訓練所教務組組長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至今現任) 司法官訓練所第五十一期與五十二期偵查實務講座 司法院刑事訴訟研修會委員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東亞研究中心訪問學者(帶職帶薪自費進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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