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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到不能關:政府不敢動、法院不敢判,揭密大型財團背後的黑暗共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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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金融時報》《衛報》《柯克斯書評》《華爾街日報》書摘好評推薦 司法究竟庇佑了財團,還是保護了你我? 「一種傳染性的貪婪,似乎控制了多數的企業。」 ——前聯準會主席葛林斯潘(Alan Greenspan) 從頂新黑心油風暴,到日月光K7廠偷排廢水案, 為何財團違法層出不窮,審判卻往往只是雷聲大雨點小, 謀求了天文數字的巨利,受到的懲處卻完全不成比例? 政治護航與司法妥協,如何共同促成一樁再一樁破不了的弊案, 蠶食你我的稅金,甚至最後能夠期待的公義? 匯豐銀行捲入洗錢弊案,必須支付超過19億美元的天價罰金; 西門子行賄遍及全世界65個國家,金額超過14億美元; 英國石油的煉油廠爆炸案造成百人死傷,罰款突破5千萬美元…… 從洗錢舞弊、職災意外到環境破壞, 企業犯罪在你我的生活周遭層出不窮, 殞落的性命、蒙塵的山水、深不見底的財政黑洞, 都僅在媒體上化約成一個個令人瞠目結舌的罰金數字。 這些企業不只大到不能倒,更大到不能關, 還能在法庭上透過各種斡旋,交換到自己最滿意的判決結果。 多數的受害者分文未得,47%的緩起訴企業分文未罰, 且讓我們回溯數十年來轟動全球的安隆案、西門子案與KPMG……等, 一窺當時的法庭究竟發生了什麼? 在司法與財團這場大衛與歌利亞的對峙中, 正義之石最終真能打倒巨人嗎? 本書蒐集了數十年來的企業訴訟案,逐一檢視: ◎檢查官如何透過各種告密管道,發現犯罪並起訴企業? ◎企業透過何種手段,企圖降低罰金數字與懲處刑度? ◎被害人除了被化約成報導中的死傷數字,還能如何積極影響審判? ◎有「企業獨裁者」之稱的公司監察人,是否真能要求企業全面改革? 希望藉由追根究柢的爬梳,跳脫媒體片面的報導, 看出究竟是什麼導致了今日財團橫行的不公局面, 小市民又能從中做點什麼。 【國內正義推薦】 ◎張鐵志(台灣政治與文化評論家)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 ◎周偉航(輔大哲學博士,熱門專欄部落格「人渣文本」作者) ◎吳叡人(中研院台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國際精彩好評】 「葛雷特敘述大型案件的精彩敘述,讓讀者迫不及待往下讀……最令人佩服的是,他完成了資料庫彙整的艱鉅任務,蒐集了二十一世紀所有定罪或檢察官和企業之間達成某種協議的重大企業訴訟。企業罪犯一直存在我們周邊,所有未來應當考量的做法,都在這本重要著作當中!」 ——桑默斯(Lawrence Summers),《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 「葛雷特最大的貢獻在於全面性的資料彙整。他基於過去十年備受矚目的企業案件資料,附加詳盡、有力的解說,包括德國集團企業西門子的行賄醜聞、會計師事務所KPMG的稅務詐欺指控,以及英國石油的礦場爆炸案等等。」 ——米勒(Bailey Miller),《華盛頓月刊》(Washington Monthly) 「作者葛雷特是一名法學家,之前曾寫書檢討DNA免責制度,此次他採用資料處理方法解讀大企業的刑事訴訟。藉由檢視訴訟結果當中,某些從未起訴的例子,直指現行法律不足以起訴企業罪犯。」 ——匹許寇(Jessica Pishko),《波士頓評論》(Boston Review) 「葛雷特針對企業緩起訴和一般刑事訴訟,進行全面且詳盡的檢驗,並且做出結論,這些手法整體而言都毫無成效。葛雷特從嘔心瀝血蒐集到的證據中發現,許多案件都很難知道誰應該為公司的違法行為負責;而且公司本身也未能達到實質的體制和道德改革。葛雷特利用廣泛調查和豐富細節支持他的結論,其清晰文筆獲得普羅大眾和專家各方的重視。」 ——拉考夫(Jed Rakoff),《紐約時報書評》(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葛雷特研究了美國和海外企業的犯罪行為,儘管作者對於檢察官減少企業犯罪的能力抱持悲觀態度,他也發現了少數帶來希望的趨勢。葛雷特的突破性研究,巧妙地融合了清晰文筆和道德憤慨。」 ——柯克斯書評(Kirkus Reviews) 「葛雷特的精彩著作正好順應時代潮流!本書經過切實、徹底的研究,訴求更理性、更公正的法律監督。」 ——普林思(Nomi Prins),《National Memo》 「葛雷特大聲呼籲,應該起訴更多企業犯。作者利用蒐集到的資料,對照企業貪婪和逃避的手法細節,與其誠懇的聲明有多大的天壤之別。葛雷特認為政府缺乏資源和宣判企業罪犯死刑,而偏好罰款、緩起訴協議和高薪的公司監管人。本書詳述為何起訴企業會失敗,文筆流暢而且披露詳盡。」 ——查爾斯(Harry Charles),《圖書館期刊》(Library Journal) 「本書是完整和偉大的著作,是震撼人心的原創性研究。本書最突出和寶貴之處在於,強調目前起訴企業新奇和古怪的現象。」 ——布威爾(Samuel Buell),杜克大學(Duke University) 「葛瑞特突顯聯邦檢察官處理毒品、移民和其他罪犯,與處理犯罪企業的做法有多麼不一致。這是首次認真看待所有企業起訴和評估政府監管成效的作品。」 ——里奇曼(Daniel Richman),哥倫比亞大學(Columbia University)

目錄

1對戰巨人歌利亞 ——巨大財富的背後,大多是被遺忘的犯罪 Case Study》西門子全球賄賂案 2法庭上的攻防戰 ——傳染性的貪婪,似乎控制了多數的企業 Case Study》安隆風暴背後的安達信案 3緩起訴的幕後交易 ——法令遵循制度真的改變了組織,或是粉飾了太平? Case Study》KPMG非法避稅案 4白領高層的鴕鳥策略 ——組織運作的基本定律,就是壞消息不會往上傳? Case Study》安達信案與KPMG非法避稅案 5噤聲的被害人 ——我在水裡聞到血的味道,而他們卻想排光池裡的水 Case Study》英國石油煉油廠爆炸案 6胡蘿蔔與棍棒的協商 ——打不痛的棍棒,吃不飽的紅蘿蔔 Case Study》西門子全球賄賂案、馬多夫龐氏騙局案 7推動變革的那雙手 ——高薪掌權的公司監察人,治癒了病入膏肓的公司嗎? Case Study》必治妥施貴寶案、西門子全球賄賂案 8逍遙法外,更逍遙海外的企業罪犯 ——當美國把法律出口到全世界,他國的法律是否該妥協? Case Study》英國航太軍火交易賄賂案 9企業是否真的「大到不能關」? ——什麼樣的懲處,才能讓犯罪企業脫胎換骨? Case Study》巴克萊銀行操控利率事件 附錄 參考資料

內文試閱

噤聲的被害人
  ——我在水裡聞到血的味道,而他們卻想排光池裡的水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一大早,領班在德州德克薩斯城的煉油廠開著堆高機。工廠所有人是英國石油公司,一家英國跨國石油和瓦斯公司。一百碼距離的地方是雙倍大的拖車辦公室,他的妻子和岳父也在煉油廠工作,此刻正在開會。突然間,從他背後拖車那個方向傳來爆炸聲。他回想著:「我即刻轉身環顧四周,看到、聽到並感覺到又發生兩次爆炸,而且比第一次更震撼。一顆巨大的火球衝向天空,一併將燃燒的瓦礫帶進空中。」   領班看到推車往一邊傾斜,然後消失,被爆炸的力量夷平了,裡面有他的妻子、岳父、朋友和同事,他衝了過去,「但一切都成了煙霧和火海;燃燒的瓦礫從空中掉下,到處都是烏黑、濃重刺鼻的油煙。我看到的拖車僅是被剷平的大量燃燒殘骸。我跳上拖車開始挖掘。」   接著又一次爆炸把他擊倒。他站起來找到一台堆高機,把覆蓋拖車的殘骸移開。在此時,「驚人的是,很長一段時間不斷有燃燒物體從天上掉下來。」他從車頂搬了約六車的物品,而多數在搬動時又會爆炸。然後他跳上拖車走進瓦礫堆,因為找不到妻子,他絕對不會離開。   從天而降的爆炸   德克薩斯城煉油廠是美國第三大廠,每天提煉四十七萬五千桶原油。廠房占地廣闊,擁有一千二百畝地。所以它是全國最重要的能源設備,二○○五年提煉了將近三%的汽油供美國本土使用。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是工廠最悲慘的一天。   開車經過煉油廠的人,可能都看過這座奇特的建築,包含煙囪、儲存槽、火光和其他複雜的工業設施。每家煉油廠都不一樣,但一般來說,這個設備是用來將原油轉為有用的產品,包括汽油、噴射機燃料和柴油燃料。一家煉油廠是由許多製造這些產品的小煉油廠組成。德克薩斯城煉油廠在此延伸場地有三十多個不同的單位,二千多名工人。像這樣的單位生產高辛烷值汽油4。   高辛烷值汽油引爆比較緩慢,可以抑制汽車製造商所謂的過早點火或引擎爆裂。這對高性能引擎來說非常有價值,因為引擎活塞的精準計時很重要。高辛烷值汽油由蒸餾較高辛烷值液體,並將其混合至正常汽油製成。製造高辛烷值液體的建築稱為異構化工場(isomerization unit,簡稱isom unit),並且使用十二.五英尺寬、一百七十英尺高的餘油分離金屬塔。塔的底部表面積很大,用來煮沸輕烴,讓高辛烷值液體化為蒸汽上升至塔的頂部,他們再由此蒐集液體。   那天早上,金屬塔在關閉數週後正在重新啟動。啟動一座龐大的工業廠房是很重要的操作,但這件事並沒有在當天早上的安全會議裡討論。為什麼?那座塔不應該在那天啟動,但不知為何主管從沒要工人讓機器閒置不動,而其他人並不知道機器已經在重新啟動。異構化工場的工人也顯得精疲力盡,因為他們幾乎連續一個月都是十二小時輪班。   英國石油沒有讓塔的安全措施維持良好狀態。如果高壓太強,溢出的液體會經由各種管道流入角落旁的容器。該容器稱為排汙罐,於一九五○年製造,曾發生過起火、釋放易燃蒸汽和腐蝕問題,但英國石油從未修理過。英國石油應該在排汙罐頂部裝置照明彈;由這些照明彈發出的火焰能夠在可控制的爆破中,安全地將多餘液體燒掉。工程師和主管機關提了好多年,英國石油應該要裝置照明彈,但他們與其他許多人的要求,都因為成本問題遭到忽視。加上排汙罐太小了,熱高壓燃料必須有出口,於是從連接排汙罐的一百一十三英尺高的煙囪噴發出來。   領班記得,他和距離排汙罐僅僅一百二十一英尺遠的辦公室其他工作人員,一開始並沒注意到發生什麼事。反正他們不在異構化工場工作,也跟它扯不上什麼關係。排汙罐原本應該放在偏僻的地方,放在工人附近很危險。他記得「我們的拖車這麼靠近操作單位是很不尋常的事」,而他的岳父很不滿意那個地點,「但我們必須遵照公司的指示」。   那天早上拖車裡的員工,根本不可能知道機器被啟動了,或是機器有問題。極具爆炸性的燃料開始由排汙罐噴飛至空中,像間歇泉一樣,流回地面蒸發,高溫燃料形成逐漸增多的蒸汽雲,可能在任何時間爆炸。有毒煙霧從現場散播開來,但是在附近拖車辦公室裡的工作人員還不知道危險降臨,也沒有警鐘或警報器響起,因為它們都故障了。   有些煉油廠員工最後發現了問題,開始準備逃跑,但跑得不夠快。一輛柴油車放錯位置,閒置在離排汙罐約二十五英尺的地方。它發生逆火,卡車的火花掉至一片逐漸蔓延的熱液體燃料上,引發了巨大的爆炸。   領班從爆炸中生存下來,並且清除了被夷平拖車上的爆炸車輛,在瓦礫堆中找到他的岳父。他已經死亡。「我停下來一段時間對著他的遺體禱告。」最後,他找到了妻子的辦公室:「有個書架在她坐在座位時掉在她頭上,我想那多少保護了她。她身處的範圍又有火又有煙霧,所以被燒傷,失去了意識。我很害怕她會死……我用肩膀把書架頂起來,把她救出來……她被抬上救援直升機,我則看著它飛離。」   最後有十五個人死亡,都是在拖車辦公室或附近的員工,一百七十多名員工受傷。瓦礫紛紛飛落德克薩斯城,在市中心上班的人都感覺到地面的震動,好像發生地震一樣。從爆炸地點最遠至四分之三英里外的房屋都損毀了,損失共數十億美元。領班的妻子倖存了下來,但她失去意識約九十天,後來都待在燒傷加護病房。有毒煙霧對她的肺部造成永久性的傷害。她經常呼吸急促,肺裡隨時會產生液體,而且會不斷咳嗽。   可預見,卻仍然遇見的浩劫   多年來,員工要求在煉油廠增設安全措施,包括修理煙囪和增加照明彈。英國石油在一九九九年買下工廠,當然,老舊的工廠長期存在著問題。當地經理在二○○二年要求看發生嚴重問題的煉油廠報告,並做出結論,認為設備已完全退化,很擔心會發生嚴重的現場事故。英國石油需要花更多經費修理煉油廠,但他們不願意支付這些成本。   公司文化可能多少和這件事有關。英國石油「維持良好健康、安全和環境」的計畫聽起來很有良心。然而,從二○○三年的稽核就中發現了該公司的「開支票心態」,其預算根本不足以達到所有承諾和目標。負責員工安全的美國勞工部職業安全衛生署(OSHA),曾為了同類型煙囪的不安全狀況傳喚工廠,但他們並沒有進行維修。美國化學安全委員會(U.S. Chemical Safety Board)在爆炸後做了評估,並發現大量證據都顯示浩劫即將發生。   當時,英國石油一直在重新塑造環保石油公司的形象,公司標誌改成看似黃、綠色花朵或熾烈陽光的圖案,並且高喊「超越汽油」的口號。執行長布朗(John Browne)在爆炸隔天,於德克薩斯城市政府發表聲明,告訴記者這是「英國石油史上最黑暗的一天」。在公司任職了三十八年,他說:「這是我見過最可怕的悲劇!」他向被害人家屬保證,公司會「盡一切力量讓未來覺得比較好過一些。讓明天比今天更好」。   接二連三的官司,永不兌現的承諾   煉油廠爆炸相關訴訟迅速蔓延開來。為因應這起悲劇事故,英國石油立即解雇了煉油廠的六名技工和職員。英國石油內部調查報告指責這些員工不當使用設備,並且沒有採取緊急應變行動。這六名員工提出告訴,最終也都以和解收場。其間爆炸被害人,如那名領班,提出數千起對公司的控告,英國石油也開始悄悄解決。這類民事訴追和解通常是保密進行;英國石油這類公司應該會想迴避公眾耳目。   領班形容他和妻子很早就開始和英國石油和解:「我們不想上法院;我們想要結束這件事,並試著重建生活。」雖然英國石油答應負擔妻子的醫療費用,「但在和解之後,他們並沒有兌現」。在頻繁的書信和電話溝通以後,領班提出另一項告訴,花了一年,英國石油才有所行動,而且還要求醫院打折,只負擔一半的欠款。   和私人民事和解不同的是,刑事案件通常是公開審理,其目的在於處罰罪犯,讓他們承受社會最嚴厲制裁的羞辱。聯邦檢察官決定根據《空氣清淨法》控告英國石油,一九八三年美國聯合碳化物(Union Carbide)在印度博帕爾(Bhopal)的農藥工廠釋放了大量的有毒氣體,釀成上萬人死亡的大災難,這項法令因此而誕生,又稱為博帕爾條款(Bhopal Provisions)。該法令旨在確保美國不會再發生類似事故,並認定知道無法遵守偵測和阻止有害物質釋放至空氣的具體措施,屬於犯罪行為。英國石油是第一家依據博帕爾條款起訴的公司。執行聯邦環境法的環保局官員表示,這個案件會釋放「這類犯罪會遭起訴的訊息」。至於這起爆炸案的被害人,可能在這起大宗刑事訴追案發揮什麼作用呢?   被害人的希冀:獲得補償,或是懲處罪人?   被害人在刑事司法體系中擔任很重大的角色。他們不再被期望奉行維多利亞時期的兒童守則——「囝仔人,有耳無嘴」。在形成美國法律基礎的英國習慣法系統中,沒有檢察官的角色。被害人一般必須要求法官逮捕犯法者,而他們必須自己提出告訴,希望懲罰罪犯和得到傷害賠償。從殖民時期開始,專門的警察部門和檢察官開始代表被害人,但不是讓他們提告,檢察官比較著重於監禁囚犯,而不是補償被害人。   立法者逐漸建立聆聽刑事案件被害人說話的空間。過去幾十年,很多州頒布了被害人權利法案,給予被害人或其家屬諸如針對判決發表陳述的權利,並且解釋犯罪對他們的影響。法律也著重保護被害人隱私、保護他們不受恐嚇、要求更關注他們擔心的問題,並允許他們參與刑事案件。刑事案件長期以來已經有賠償被害人的慣例,藉此彌補他們所受的傷害,而過去幾十年中,立法者也透過更多罪行的強制罰款,和讓被害人更容易取得補償的方式,擴張賠償範圍。   有很多人爭辯這類被害人角色的適當性,但沒有人想過刑事犯罪中被害人應該發揮什麼作用,尤其在越來越多公司利用協議避免受審的情況下。被害人權利可能在公司訴訟中含有特別的意義,而我們不清楚立法者是否徹底想過,如果被害人成為大規模案件中重要的部分,會有什麼結果?企業犯罪和街頭犯罪中,一個人傷害另一個人的案子可能完全不一樣。被害人可能因為有權在公司量刑時發言而獲得安慰嗎?追訴公司可能涉及成千上萬的被害人,要找到和聯絡所有受犯罪行為影響的人,可能很困難。   前面的章節談到檢察官日漸趨向讓企業免於定罪和減少罰款,以作為實行體制改革的條件,但他們是否真的要求實質性改革往往令人懷疑。理論上,被害人可以在堅持追究更多責任方面,發揮很重要的作用,如果檢察官接受的罰款不足,被害人可以堅持要求傷害賠償。我想知道被害人權利在金融犯罪中發揮什麼作用,或者大批的被害人能否提供具體的貢獻。接下來我會提及被害人確實在公司訴追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分量,每年支付這類被害人的賠償金達數億美元。被害人可以為了公共利益追究公司責任,但他們的意見不見得會被聽到。   除了參與權,聯邦法律也提供被害人賠償,即所謂的回復原狀/賠償(restitution)。被害人能夠得到有別於刑事罰款的金錢補償,以期他們從傷害中復原。目前在許多聯邦訴追中,強制性地必須提出回復原狀的請求,其原因來自兩項法律依據,一是一九八二年的《被害人及證人保護法》(Victim and Witness Protection Act),其中規定,法官為特定聯邦罪犯量刑時,「得命令」回復原狀賠償給被害人;另一是一九九六年的《強制回復原狀予犯罪被害人法》(Mandatory Victims Restitution Act),其中規定,法官在為特定聯邦犯罪進行量刑時,包括暴力、詐欺、財產等犯罪,「應命令」回復原狀賠償給被害人。依據量刑準則,只要犯罪被害人可得確定,回復原狀始終是對組織量刑的選項。被害人不必主動提出回復原狀之請求,檢察官會負責找到被害人,而法官會確保他們得到賠償。而不論被告在受量刑時,其支付財力如何,法院都會就回復原狀/賠償做出判決。   回復原狀的金錢賠償是刑事處罰的形式之一,也可作為緩刑的條件。如果被告無法一次付清,法官可能會做成付款的時間表——分期方案。也有分配領取賠償優先順位的程序,例如賠償應先給付給私人犯罪被害人,然後才是政府,或判決犯罪被害人應較保險公司與其他第三方享有優先權。被害人不能重複取得賠償;由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或保險公司所收到的金額,將由回復原狀賠償中扣除。   財產沒收是在聯邦刑事案件中,賠償犯罪被害人的第二種選擇。沒收的客體可能及於犯罪人的汽車、藝術品、珠寶和其他資產,再加以拍賣。此一情況可能出現在刑事案件,或針對財產本身所進行的個別民事或行政程序中。將沒收得來的資產和金錢給付犯罪被害人,稱為緩解(remission)。和回復原狀不同的是,它的範圍不包括收入損失、所失利益或人身傷害,而犯罪被害人必須要提出賠償之聲請,並且只能收到所失財產的公平市價。司法部的資產沒收暨洗錢司處理複雜的沒收事宜,光是在二○○八年,就給付超過四億美元的金額給犯罪被害人。此外,沒收所得的金額可能被併入回復原狀基金,即所謂返還(restoration)的程序。沒收資產也可能用於支付執法的費用(大部分分配給國家和地方執法單位)。   在所有公司訴追協議案件中,最高額的沒收金額出現在摩根大通案,共計沒收了價值十七億美元的資產。其犯行是在二○一四年初,未就馬多夫利用銀行帳戶行使龐氏騙局的可疑活動,做成報告。如果摩根大通被裁判所付的是刑事罰款,這筆錢就會歸於財政部。但檢察官所追的,是要求沒收十七億美元源自龐氏騙局的財產,因此這筆錢會併入設立以賠償該騙局被害人的基金。   企業犯罪可能會使犯罪被害人之參與與回復原狀本身,變成很複雜的訴訟。如果特定的犯罪被害人太多,致無法執行回復原狀;或如果計算回復原狀金額涉及解決「複雜事實議題」,並會過度耽延定罪裁判時,法院不一定必須就回復原狀做成判決。不過法官有各種辦法,可以處理擁有大量犯罪被害人與涉及複雜事實的案件,包括指派託管人協助賠償程序進行。

作者資料

布蘭登.葛雷特(Brandon L. Garrett)

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現任杜克大學法學院L. Neil Williams, Jr.法學教授、威爾遜科學與司法中心主任。其刑事法律制度的研究,涵蓋了DNA鑑定如何讓人洗刷罪名,以及誤導性自白、鑑定瑕疵和目擊者錯誤記憶等問題,甚至包括檢方與世界頂尖的大型財團如何達成妥協。經常向立法機構、政策制定機構、法務機構、實務律師與媒體發表刑事訴訟相關的演説。著有《死刑》(The Death Penalty)、《大到不能關》(Too Big to Jail)、《路人變被告》(Convicting the Innocent;榮獲美國律師協會2012年銀法槌榮譽獎,2011年憲法紀實獎)等書。

基本資料

作者:布蘭登.葛雷特(Brandon L. Garrett) 譯者:簡美娟 出版社:商周出版 書系:新商周叢書 出版日期:2015-06-16 ISBN:9789862728109 城邦書號:BW0568 規格:平裝 / 單色 / 352頁 / 14.8cm×21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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