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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身的幸福:律師娘×愛情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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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律師娘v.s 29種自信姿態+29則法律悄悄話! ★作家女王感動推薦! 司法只能給一紙判決書, 但幸福無關贏或輸,而在你是否相信。 先看見你自己, 你就能看見,世界不是只有他而已。 愛可能失落,卻是生命最珍貴的禮物。 遇過太多女性因為對法律懵懂,而被珍視的愛打趴在地,「律師娘」林靜如好不捨,她想讓大家知道,永遠要相信自己一定有別的選擇,並且,認真地去面對。 因此,她讓筆下這29段人生親自開口,訴說她們的迷茫與抉擇。 .她未成年懷孕,男友卻始亂終棄……她該怎麼做,才能讓自己再度得到幸福? .青春正盛的她選擇「量販」自己的愛情,卻被包養的男人劈腿,可以告他詐欺嗎? .男人毫不留情地對她拳打腳踢,她仍猶豫再三:「我應該提告嗎?但這樣一來他就有前科了……」 .結婚20年了,丈夫突然訴請兩人的「婚姻無效」!難道這20年全是她一廂情願? 失戀、婆媳、外遇、家暴、監護權、爭產……我們從眼前的愛恨糾結裡讀到似曾相識,卻也深刻懂得了,每一滴淚水都是學習,每一回心痛都是重生的力量。 在法律與情感的交會路口,律師娘強悍又柔軟地給予犀利剖析,告訴我們,繼續相信,幸福就永遠不會結束。 用力地痛過哭過,才知道擦乾眼淚後,自己有多美麗。 【書籍重點】 ◎繼暢銷書《說好的幸福呢?》之後,「律師娘的愛情辯護」最新力作! 在法律與情感的抉擇路口,她強悍又柔軟地給予犀利剖析, 告訴我們:繼續相信,幸福就永遠不會結束。 ◎作家女王感動推薦! ◎150,000臉書忠實粉絲傾力相挺: 20歲,愛就是愛,很簡單。 30歲,做自己喜歡的事,不要為別人而活。 40歲以後,你得先看見你自己,你才能看見世界……

目錄

推薦序——我是律師娘的老公/吳存富(可道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自序——認真面對自己的選擇 PART 1 愛過不傷心 愛,很簡單(未成年性行為) 我們都要學會,用一個完整的自己去愛。 青春練習曲(未成年懷孕) 至少,你勇敢面對了自己的愛情。 夢的真相(截圖分享的法律陷阱) 轉念,就能在地獄找到天堂的入口。 愛情量販俱樂部(侵害貞操權損害賠償) 世上沒有人是真正完美的。 幸福的模樣(性騷擾防治法) 女人不是只能接受命運,也能挑戰命運。 面具(婚生否認) 不畏他人眼光,才能果斷決定自己的人生。 裸戀(妨害家庭) 即使一閃而過,曾經的情意也不會消逝。 假日的聖誕老婆婆(監護權歸屬) 有一天他會懂,真正把整個世界留給他的人是誰。 最閃亮的是你(遇家暴時,保護令的申請) 吃苦,是了解甜美的代價。 PART 2 從眼淚學會的事 主婦的大事業(商標法) 無論什麼年紀、什麼處境,你都要有目標而活。 那一巴掌(家庭暴力防治法) 永遠不要忽視暴力的嚴重性。 誰慢了拍(隱匿已婚) 該負責讓你幸福的,永遠是你自己。 春雷(妨害秘密) 要討好一個人不難,只要打從心底喜歡他就好。 愛的理由(偽造文書) 先擺脫需要被愛肯定,你才能找到自己被愛的理由。 捨不得(拋棄繼承之祭祀權) 你一廂情願地付出了那麼多,但真的是他想要的嗎? PART 3 幸福且快樂著 只是忘了(通姦罪) 你只是選錯了一個記憶力不好的男人。 從前,有一個公主(善意父母原則) 王子與公主結婚後,上演的其實是家庭寫實小說。 保存期限(婚姻契約) 相信愛,它就不會結束。 單身的進擊(占有輔助人的合法占有) 人生,正是一連串的選擇。 誤會一場(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女人!自信能讓你更美麗。 回憶的抽屜(結婚無效之剩餘財產分配) 在這裡面存放的,是讓你自己不被遺忘的價值。 撲火(徵信社的新招) 他的唯一只能是我,不能是別人。 執迷不悔(離婚相關請求權) 先看見你自己,你就能看見世界不是只有他而已。 PART 4 因為相信 我們的孩子(剩餘財產分配的撤銷) 在照顧別人之前,記得先照顧好自己。 不完美的對等(繼承人的婚生否認) 並非只有一百分的對等,才是完美。 以幸福交換幸福(祖父母的監護權) 深愛一個人,便希望用自己的幸福交換他的幸福。 最愛(撤銷贈與) 無論你變成什麼樣子,都是我一輩子的摯愛。 一半,一半(監護宣告) 就從那一刻起,我知道,我變成「一半」的女兒了。 這一刻(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我不想經歷的,怎能讓我的摯愛承受?

序跋

自序 認真面對自己的選擇
  有一次我洗碗的時候,我跟在一旁滑手機的先生說:   「你知道嗎?我現在做家事跟以前是全職主婦做家事時的心情很不一樣。」   先生打趣地問:「怎麼說?現在做起來很不甘願嗎?」   附註一下,以我和他之間的默契,應該了解彼此的意思是,以前家裡的收入來源都是靠他,現在我自己也小有獨立的經濟能力。   「剛好相反,我以前做家事做得很不甘願,現在倒是把這些事情當娛樂休閒活動。」   「怎麼說?」先生的語氣裡明顯聽得出詫異。   「以前在當全職主婦的時候,或是白天當你這個大律師的助理,晚上回家還是要燒飯、洗衣、打掃的時期,總會覺得,你認為我做的事情都是理所當然的,即使你自己閒下來了,你也不太會幫忙做家事。或許,你覺得你出去外面衝鋒陷陣很辛苦,你的工時很有價值,不應該做這些瑣事;也或許,你覺得自己是家裡負責賺錢的一方,所以我就應該把賺錢以外的事情都做好,讓你無後顧之憂。   「可是,用那種心情在做事,其實很不快樂。可能是我對自己沒自信吧!總會覺得,你好像是認為我是因為什麼都不會,所以才留在家裡做家庭主婦的角色,既然這樣,我就該心甘情願地管好賺錢以外的事情。因此做起家事來,都像是我能力不好,所以就該任勞任怨,對自己做的事情也感覺好像沒什麼價值,覺得很沒有成就感,當然每樣工作對我來說,都是苦差事。   「現在呢?當我做家事的時候,你知道我忙碌,會動手幫忙,會開口說這個留著你會晚點再做,體諒我白天的工作量,會幫我想怎麼樣減低我的工作量,反而我做起事來,像是在幫你的忙,心情自然好得多;我也知道,做不好你不會抱怨,你知道我有其他擅長的事。原來,女生有自信一點,真的很不一樣。」   先生聽完以後笑了笑,沉默了一會兒,告訴我:   「你想太多了,我自己的心態其實沒有太大的差別,但是我的確很高興你現在變得比較有自信,整個人也發亮了起來。也很肯定你去尋找自己擅長的事情,並且去實踐它。在我看來,你現在的成就比我還高了。」   真的,出書、上節目、演講、寫專欄,我這一年多的人生就這樣轉換了一條超級不同的跑道。我很盡力在跑著,也很珍惜,因為我知道,我曾經對於自己的表現不受肯定有多沮喪。   也因為這個心路歷程,每次我看到來找我們的當事人如果是全職媽媽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就會特別感同身受。   「他們說,我在家裡也沒做什麼事,是在累什麼?」   「他們說,我不用工作,連個小孩也照顧不好,居然讓小孩生病。」   「他們說,有本事我就出去賺錢,小孩不用自己帶。」   這些話,大概有不少全職媽媽耳熟能詳。   「我不想再待在那個家中了,可是如果我自己出去生活,我怕會因為經濟能力不好,失去小孩的監護權。」   「他說,如果我堅持要小孩,就自己負擔小孩的費用,他一毛都不會出。」   「他說,我不如外面的女人體貼溫柔。我整天被三個小孩纏住,哪來那些女人的閒情逸致!」   這些故事,我們聽了千百次。   很多女人告訴我,她們在婚姻當中過得不快樂。   我反問我自己,我,在婚姻裡,快樂嗎?   「好好想想你可以做的事情,到老的時候,你才知道怎麼定義你自己。」   這是我先生曾經在我們一次「為什麼他都不幫忙做家事」的爭吵中,他送給我的一句話。   對我來說衝擊很大。第一次聽到這句話的時候,其實很難過,因為當時,我是以律師身旁無所不能的助手「定義」自己,我認為我是無可取代的。   但現在對我來說,我很開心曾經有段鬱鬱不得歡的過去,因為有那些日子,讓我感激每一個得來不易的機會不願意放過;相對而言,也開拓了我的人生另一條大道。   回過頭來說,曾經當全職媽媽的三年很可貴,因為那是我把我所有的時間,付出給所愛的人的一種心情,就像戀愛的時候,你把所有的積蓄拿去買一個禮物送給對方,不管怎麼樣,都是非常非常美好的一段時光,也讓我體會一個女人為所愛的人全心付出的感受。   所以,我很想告訴認為自己是為愛付出,對方卻無法理解的女人(說不定也有男人喔!):走過,就會留下足跡。當下,永遠是最重要的,感受你自己的付出,會比得到別人肯定重要。   但是,當你覺得彼此的互動已經無法滿足你,一定要把握機會,尋找改變,永遠要相信自己一定有別的選擇。   我認真面對了自己的選擇,你呢?   二十歲、三十歲、四十歲……人生每個階段,你最重要的東西都不同,你不用做到最好,但一定要對得起自己的選擇。   因為這些想法,讓我的第三本書誕生了。   人生的漫漫長路,有很多轉折點,一旦路到了盡頭,不轉彎,你就只能碰壁了。在死胡同裡打轉難免,但你一定要記得:   該轉身的時候轉身,幸福就在不遠處等著你。

內文試閱

夢的真相
  轉念,就能在地獄找到天堂的入口。   你們難道不覺得法律對女性也太沒有保障了嗎?   做錯事的是他,法律要懲罰的居然是我?這是哪門子的道理啊?!   ●   我十九歲就認識他了。在他之前,我從來沒有跟其他的男人交往過,我和異性之間所有的「第一次」,都記錄在他的身上。我這麼說,你們應該懂我的意思吧?我把我最美好的一切都獻給了他,也不計較他在我之前的所有風花雪月,難道這樣他還不能滿足嗎?   記得四年前他追求我的時候,每天早晚都要跟我問安;只要我隨便說個想吃的東西,他一個小時後就送到我面前,不管當下有什麼重要的事在忙;甚至我半夜睡不著打電話給他,他即使在睡夢中被吵醒,依舊耐著性子陪我聊天……   難道這些都只是他請君入甕的誘餌而已嗎?等到我成為他的囊中物,他就覺得我索然無味了,因為一個被豢養的女人,已經滿足不了他狩獵的天性。   我天真地以為,吊了他兩年的胃口,他就會把我當成珍寶一樣的愛惜,這是我那個二十六歲就嫁得風風光光的表姊教我的:男人對太快到手的,都不會珍惜,只要別太快把自己給出去,男人就會任由你使喚。於是,我死守底線地讓他等了兩年,才謹慎地把自己交到他手上,但最後還不是換來他這樣的對待。   所以,我不認為我對他做的一切有什麼錯,即使是在道德上,更遑論法律上那些扭曲社會價值的見解。   ●   「法律的確沒有辦法懲罰負心,因為男女之間的感情,不是法律能夠介入的。」   既然如此,那律師,我靠自己的力量來懲罰他,為什麼法律卻要介入呢?我對他的控訴句句屬實,本來就是他無情在先,怎能怪我不義在後?   從我把身體交給他的那一刻,他就該明白他應該負起的責任,更何況他還在我身體裡留下了一個紀念品,這是永遠都無法抹滅的事實。人總不能只要享樂,不要負責任吧!   「你所謂的責任是什麼呢?」   律師,那還用說嗎?當然是承諾了就不能始亂終棄啊!法律不是因為這樣的價值觀,才會有所謂的「遺棄罪」嗎?   先不論他帶走我的童貞,光是知道我肚子裡那個紀念品的存在,他就應該時時刻刻都守在我身邊。那不是他的血脈嗎?對親生骨肉不聞不問,總是法律該介入的吧!   律師,我說的應該沒錯吧?   「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遺棄罪的成立,必須要被害者是無自救力之人。   「目前胎兒在你的肚子裡,你的狀態也不算是陷於無自救能力,光是知道你懷孕卻不聞不問,這樣的行為,是不會構成遺棄罪的。」   這種見解我問過好多律師了,答案都一樣。我不懂,我們的法律居然容許一個父親不負擔扶養孩子的責任,這不是很奇怪嗎?   而且像他這樣讓我懷孕了,卻似乎完全沒有跟我結婚的打算,我應該可以請求他對我精神上傷害的損害賠償,侵害……算是我的貞操權吧!我從來沒有跟別的男人發生過關係耶!女人這麼珍貴的第一次,就這樣葬送在這種男人手上,對於我受的傷害,法律上應該有一些補償,或至少也應該對他有一些懲罰,不是嗎?   「依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第一一一四條也規定了直系親屬是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所以不管怎麼樣,他對孩子都有扶養的義務,你可以向他請求共同負擔子女成年之前的扶養費。目前實務上扶養費的裁定標準,通常會參考主計處每人每月生活消費支出來計算,再依雙方的收入比例分擔。譬如,以台北市一○三年度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平均為二萬七千零四元,假設你們兩個收入差不多,就是一個人要負擔一半大約是一萬三千五百零二元。」   這麼少?那我的貞操權呢?   「至於貞操權,過去有一些案例是被已婚男人欺騙未婚而發生關係,加害人被判定侵害被害人自主是否發生關係的權利。你們之間沒有這樣的問題,純粹是男女交往後的變心跟劈腿,你在決定是否跟他發生關係時,是能自主的,所以並沒有侵害貞操權的問題。」   ●   我不能接受這種說法!你們知道當初我興沖沖地告訴他我懷孕的時候,他是怎麼說的嗎?   「我懷孕了。」   「你確定嗎?」   「非常確定。」   「怎麼這麼不小心……(到底是誰不小心?)那你打算怎麼辦?(這句話應該是我問的吧!)」   「當然要生下來,我不可能去傷害無辜的小生命。」   「如果你自己決定要生,你就要自己養,不要找我。」   我才知道,原來我的故事,跟別人沒有什麼不一樣。   那一天我去找他談判時,他勸不動我拿掉小孩,決定中場休息先去上洗手間再來奮戰。我獨自在他房裡,不自覺拿起他的手機檢查,企圖想得到其他不同的答案。   我也不知道自己想看到什麼。或許是覺得,認識了他四年,自以為很了解他,其實只是我一廂情願想看到的這一面而已;而我一直不肯正視的「那一面」,正逐漸轉身逼近眼前。   就是在那時候,我看到了他手機裡跟那個女孩的訊息紀錄。那些他對她說的話應該是專屬於我的,偏偏手機的那一頭,很殘酷是另一個女孩的名字。我查了一下她的檔案,十九歲,就是我遇到他的那個年紀,看樣子他的喜好四年來沒有變過。   「睡了嗎?」   「還沒。」   「在幹嘛?」   「剛洗完澡呢!」   「拍給我看。」   「不要。你亂說話,不怕你女朋友生氣?」   「她生氣最好,趕快分一分。」   「你捨得嗎?」   「甩都甩不掉,我喜歡的是你。光想著你洗澡的樣子就興奮了。」   真、噁、心。   一個薄情寡義,知道自己女友有孕在身仍向別的女生調情的男人,還有一個明知是別人的男友卻來者不拒的女人,像這樣的組合,最適合得到身敗名裂的結局。   這不是這個社會應該存在的規則嗎?   我決定,好好地教他們「愛的真諦」。   我拍下了他和那個女孩調情的訊息截圖作為籌碼,對他發出最後通牒。   「跟她劃清界線,回到我身邊把我們之間的事情處理好,不然我就把你們對話的截圖放到網路上,讓大家公斷。」   他居然沒有回應,甚至連手機都不接了。   隨著猶豫該不該留下肚裡的孩子,我的心情愈來愈緊繃,有一晚在唏哩嘩啦的孕吐之後,我忍無可忍了——我為什麼要承受這些?   我把那天拍下的截圖,上傳到某個爆料不公的社團中,標題是:「背著懷孕女友偷吃的男人,配上專搭別人男友的女人,連稱呼狗男女都抬舉了他們」,他們的名字、照片當然要留著。   我還轉貼到他的塗鴉牆,這麼扣人心弦的情節,怎能不讓他的眾親友知道呢?   ●   「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另外,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也有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你的行為有可能構成恐嚇罪、妨害秘密罪以及加重毀謗罪喔!」   沒錯,我的確被起訴了,所以我才來找你啊,律師!像這樣的社會不公,不是就要靠你們律師來主持正義嗎?   「你沒有前科,又是一時氣憤,只要認罪和解,頂多易科罰金,也有可能判緩刑……」   不行!錯的又不是我。   「妹子,你想清楚,你的人生還要浪費在這種人身上嗎?」   律師娘,難道你也不站在我這邊嗎?   「生命有限,不該浪費在消耗你能量的人身上。你的每寸光陰,寸寸都是黃金,你卻正大把大把交到他的手上,你還沒發現嗎?」   可是,我吞不下這口氣啊!   「轉念,就能在地獄找到天堂的入口。」   【法律悄悄話】手機或網路截圖分享,有什麼法律陷阱?   學校裡教我們課業、品行、操守,但我們從小到大,很少有人教我們如何談戀愛,當然更沒有人教我們如何走出失戀,所謂的恐怖情人,就此誕生。   常見到新聞媒體裡報導的,不甘分手的前情人廣發分手前的親密照,或是在網路上討拍,公然挑釁介入的第三者。將他人的對話截圖散布,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的「妨害秘密罪」,散布他人的私密照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在網路上評論他人的言論也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誹謗罪」,而且不以非事實為限,雖為事實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還是有可能成罪。

作者資料

林靜如(律師娘)

輔大法律系畢業,現從事法務工作,為可道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之妻,因而人稱「律師娘」。 在事務所裡,她是「大律師」老公的貼身特助,開庭以外的事她統統都要做,練就了十八般武藝。 但她不想只是這樣而已。 和大律師一起,聆聽著當事人的人生,感受著當事人的悲苦,陪伴當事人走過谷底,她決定,寫出她的感動,用文字說出比訴訟更撼動人心的影響力。 她要讓聽到她說故事的人知道,自己的喜怒哀愁,有人會懂。 於是,她開始經營「律師娘講悄悄話」臉書,分享形形色色的情感與人性,以及實用的法律知識,感性、知性兼具,贏得廣大迴響。獲《財訊》雙週刊專題採訪、中視新聞採訪報導,受邀成為《親子天下》嚴選部落客、Mamibuy駐站作家、媽媽經專欄作家、《皇冠》雜誌專欄作家,並曾為《蘋果日報》「律師娘講悄悄話」專欄作家。 著有女性法律療癒短篇故事《說好的幸福呢?──律師娘的愛情辯護》、《轉身的幸福──律師娘×愛情辯護》,及長篇小說《離婚事務所》。 她鼓起勇氣,跨出了第一步,相信你也可以。 ◎【律師娘講悄悄話】粉絲專頁:www.facebook.com/lawyerwife ◎臉書社團:【律師娘的幸福召喚】、【律師娘─改變吧!女人要有競爭力!】、【律師娘:你不能不知道的婚姻真相】 ◎婚姻、親子、家庭的法律資訊分享:line帳號@xat.0000188331.82g

基本資料

作者:林靜如(律師娘) 出版社:寶瓶文化 書系:Vision 出版日期:2016-07-26 ISBN:9789864060603 城邦書號:A2150092 規格:平裝 / 部分彩色 / 304頁 / 14.8cm×20.8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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