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簡介】一九三○至六○年代早期,美國民權法的發展主要緊扣憲法命題,強調種族歧視係違反憲法保障民權的基本精神,藉以達到種族平等的目的。
一九五五年末,阿拉巴馬州的蒙哥馬利市(Montgomery),黑人婦女羅莎‧帕克(Rosa Parks)因在公車上拒絕讓座給白人而遭逮捕與罰款,因為該州法律規定公車能夠實施種族隔離措施。當民權鬥士馬丁路德金恩(Martin Luther King)為爭取黑人投票權而奮鬥時,必須先面對南方民主黨將黑人排除於初選外是否違憲的爭議。在一九六四年民權法實施前,美國社會還同時存在著各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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